
天津市建設工程造價和招投標管理協會
協會黨支部工作制度
根據《中國共產黨國有企業基層組織工作條例(試行)》,結合協會的工作實際,制定協會黨支部工作制度。
第一條 黨支部工作遵循的原則:
(一)深入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貫徹落實新時代黨的建設總要求和新時代黨的組織路線,堅持和加強黨對協會的全面領導,充分發揮基層黨組織作用,提高協會黨的建設質量,推動行業高質量發展。
(二)必須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思想上始終同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堅決貫徹落實黨中央各項決策部署,促進協會各項工作任務的完成。
(三)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堅持黨要管黨、全面從嚴治黨,始終保持黨的先進性和純潔性,旗幟鮮明講政治,把政治標準、政治要求貫徹到協會工作的全過程。
(四)堅持服務政府、服務會員、服務社會的宗旨;堅持以上率下,發揮黨員的示范引領作用;堅持繼承和創新相結合,推動黨建工作與業務工作深度融合、相互促進,增強協會黨建工作實效。
第二條 黨支部書記工作職責:
(一)負責支部的全面領導工作,制定黨務工作的年度計劃,并認真組織實施;
(二)認真宣傳、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貫徹執行上級黨組織的決議、指示。對上級黨組織的決議、指示,黨支部書記要向黨員傳達;
(三)搞好黨支部自身建設,抓好支部的政治理論學習,開好民主生活會,加強支部思想作風建設。
第三條 嚴格對社會組織負責人人選審核制度。
做好對社會組織成員選舉產生或由機構任命的社會組織負責人的審核工作,在提交選舉或正式任命前向國資委社團黨委提出黨組織對建議人選的意見。
第四條 支部黨員大會制度
支部黨員大會一般每3個月召開一次,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可隨時召開。傳達學習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傳達貫徹上級黨組織的決議、指示;討論接收新黨員和接收預備黨員轉正;開展民主評議黨員;討論決定其它需要由支部黨員大會討論決定的重大問題。黨員大會由黨支部書記主持。要求全體黨員無特殊情況不能缺席,會議內容由專人做好記錄。
第五條 黨課制度
原則上每年組織黨員聽黨課不少于一次,也可根據形勢任務需要增加黨課次數。黨課應當根據不同時期的形勢和任務,結合協會實際和黨員的思想狀況有針對性地進行。黨課內容一般包括黨的基本理論、基本政策、基本知識、科技文化知識,以及結合當前形勢,對黨員進行黨的先進性和純潔性教育、黨的群眾路線教育、黨的形勢和任務教育等。黨課可以請上級黨組織負責人或有關專家學者、黨員先進典型人物或具備授課能力的其他黨員授課;注意收集黨員的反映和要求,不斷提高黨課的質量。
第六條 民主評議黨員制度
民主評議黨員是加強黨的建設的一項重要制度,原則上應每年進行一次。評議內容要依據黨章規定,結合當前形勢和任務,把黨員的思想表現、工作作風、遵守紀律、履行職責、發揮作用、道德品行等作為主要評議內容。
第七條 黨支部換屆選舉制度
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和上級黨組織的要求,黨支部任期屆滿應及時進行換屆選舉。
換屆程序:換屆選舉前的準備工作、向上級黨組織提出換屆選舉的書面請示、候選人預備人選的醞釀與審批、籌備正式選舉大會、召開換屆選舉大會、選舉結果報上級黨組織審批。
第八條 黨費收繳制度
交納黨費是黨員對黨組織應盡的義務,黨費收繳是黨支部的一項經常性任務,也是加強黨員教育管理的一項重要活動。
(一)黨費交納數額的計算(按照相關文件執行)
(二)黨員交納黨費的基本要求
1.本人自覺、主動交納黨費。黨員必須親自向其正式組織關系所在黨組織交納黨費。在特殊情況下,本人交納黨費確有困難時,經支部批準,可以委托其他黨員或親屬代為交納。
2.必須按期交納黨費。黨員應按月向所在黨支部交納黨費。補交黨費的時間不超過6個月。
3.必須按照規定標準交納黨費。黨員不能少交黨費,自愿多交黨費不限,其中自愿一次交納1000元以上的黨費,全部上繳中央。
第九條 主題黨日制度
主題黨日要突出政治功能,以黨性教育為核心,有針對性地開展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黨史國史、黨性黨風、政治理論、業務技能的學習以及理想信念、黨風廉政教育等,不斷提高黨員的思想政治素質。
黨支部要結合實際,聚焦協會中心工作,提升活動成效,將活動開展情況認真記入《黨支部工作手冊》。
天津市建設工程造價和招投標管理協會黨支部
2020年6月
天津市建設工程造價和招投標管理協會
印章保管使用管理制度
天津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協會印章(簡稱印章)是對外交往的重要憑證,具有法律效力。為了加強印章管理,強化工作人員對印章管理的安全意識,保證協會各項業務的順利進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 協會印章包括:協會公章、財務專用章、法定代表人名章。
第二條 印章使用采取登記制,《用印申請表》由秘書處存檔,以便備查。
第三條 協會印章保管要求:
(一) 協會公章:由秘書處專職工作人員負責管理使用;
(二) 財務專用章:由財務人員負責管理使用;
(三) 法定代表人名章:由法人或經法人授權的指定人員負責管理使用;
(四) 協會印章須由專職工作人員分別保管使用。
第四條 協會印章使用要求:
(一) 協會公章:協會日常事務性簽署的各類文件、合同、協議、介紹信及各種證照年檢等需要使用公章,申請人須填寫《用印申請表》(附件1)經部門負責人、秘書處主要負責人或協會主要負責人簽批后方可使用;
(二) 財務專用章:由財務部按協會財務管理制度規定使用;
(三) 法定代表人名章:在法人授權范圍內的由指定人員負責使用。超出授權范圍的需由申請人填寫《用印申請表》(附件1)經部門負責人、秘書處主要負責人或協會主要負責人簽批后方可使用。
第五條 印章原則上不得帶出,因特殊情況需要帶出使用時,須填寫《印章借出審批單》(附件2)經秘書處主要負責人或協會主要負責人審批后由2名以上工作人員嚴格按照借出事由帶出使用,嚴防丟失。
第六條 禁止在空白介紹信、協會信箋、空白表格等材料上加蓋印章。
第七條 印章實行誰管理誰負責的管理原則,嚴禁一人保管全部印章。
第八條 印章保管人因工作變動時,嚴格按交接手續辦理印章的交接,并有書面簽字記錄,由被移交保管人負責印章的管理。
第九條 發生印章丟失、蓋錯等情況,保管人及時向協會領導反映,及時采取相應的補救措施。
第十條 如發現保管人未按規定使用、保存印章,在未經允許的情況下轉借、亂蓋等現象,將給予印章保管人以收回印章、調離崗位及相應處罰。造成嚴重后果的,追究其經濟和法律責任。
第十一條 本制度由協會秘書處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建設工程造價和招投標管理協會秘書處
2020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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