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阻撓和限制中小企業自由進入政府采購市場
本報訊(記者 岳付玉)天津市支持民營經濟發展“19條”出臺后,很多民營企業家對其中“政府采購定向支持”特別關注,日前,市財政局已推出具體實施細則,明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和限制中小企業自由進入本地區和本行業的政府采購市場,政府采購活動不得以注冊資本金、資產總額、營業收入、從業人員、利潤、納稅額等供應商的規模條件作為資格要求或者評審因素,也不得以與規模條件相關的業績等對中小企業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還對具體如何落實給出了時間表與操作指南。
財政局的通知指出,各主管預算單位應當根據部門預算及我市當年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和采購限額標準,制定向中小企業采購的具體方案,統籌確定面向中小企業采購的項目,預留本部門、本系統年度政府采購項目預算總額的30%以上,專門面向中小企業采購,其中,預留給小型和微型企業的比例不低于60%。
對于非專門面向中小企業的采購項目,對小微企業產品給予6%—10%的價格扣除;對大中型企業和其他法人、組織與小微企業組成聯合體參與采購,且小微企業合同金額占30%以上的,應當給予聯合體2%—3%的價格扣除。以上價格扣除的具體比例應當在采購公告和招標文件(談判文件、磋商文件)注明,并用扣除后的價格進行評審。
中小企業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時,應當按照財政部制定的范本提供《中小企業聲明函》并對聲明的真實性負責。任何單位和個人在政府采購活動中“均不得要求中小企業提供其他證明聲明函內容的材料”。
為保證新政真正不打折扣地落實到位,通知強調市財政局將進一步加大督促力度,“對未按要求及時反饋相關落實情況的,將予以通報”。各級財政部門要加強對政府采購定向支持措施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對發現未落實相關政策措施或者存在違反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違法行為的,“將依法對相關當事人予以處理處罰”。
天津日報2019年1月8日 第四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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